你一定要知道的翻译权
你一定要知道的翻译权
在笔者眼中,翻译一直都是项高大上的创作活动。可以说,译者承载了“文化传播使者”的形象,有时还多多少少肩负了“传道授业解惑”的使命。因此,在笔者看来,翻译这个职业应该是非常值得尊敬的。
翻译活动在文化交流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这项对促进人类发展具有如此重要意义的活动,对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必不可少。笔者撰写本系列文章的目的,是想小小地撩开下“翻译权”的面纱,帮助各位译者朋友了解下“翻译权”的部分基础知识,以及如果碰到相关问题该如何解决,希望各位译者能更加便捷高效地开展翻译活动,避免踏入雷区。
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翻译权的基本内容、翻译权的客体、翻译权的合理限制、取得翻译权的常见方式以及避免侵犯作者翻译权的一些注意事项。
同“翻译权”相比,大家可能更熟悉的“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所以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知识产权则通常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1980年,我国首次将“知识产权”引入《民法通则》。从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定义为“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通常,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内容。
可能有小伙伴会感到奇怪:咦?怎么没见到“翻译权”的踪迹呢?
别着急,接下来就要划重点啦。
翻译权的基本内容
翻译是一项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将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活动。在法律上,这项权利被称为“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现行两部主要国际性著作权公约)都对翻译作过较为详细的叙述:
一、翻译是指以不同于原本的语言来表现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包括译成外国文字和其他民族文字;
二、翻译必须在内容和风格上均如实、确切地反映原作;
三、译者被赋予著作权,以承认他们对另一种语言的创作性运用,但不影响原作者的权利;
四、翻译需要合法的授权,因为对作品进行翻译的权利是著作权的特定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来讲,著作权的内容包含翻译权,翻译权是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这里的翻译权包含三层含义:
一是作品的创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拥有翻译权,他可以自己翻译也可以授权他人翻译自己的作品;
二是得到授权的译者应忠实于原文,创作出最能真实反映原作者及作品思想的译文;
三是译者对该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
总体来讲,翻译作品在法律上属于派生作品,需要得到合法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性质,翻译权的不当行使很容易引发侵权行为,进而导致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翻译权的客体
那么,哪些作品可能会涉及翻译权的许可呢?用法律上的话来讲,翻译权所针对的客体包括那些内容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9种作品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但翻译活动是在不同语言文字间的转换,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翻译权的客体只能是以文字表达为基础或是与文字表达有关的作品。具体来讲有以下四种:
一、文字作品:包含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由作者口头表述而形成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讲、老师授课、法庭辩论、专家咨询解答等;
三、戏剧作品:包含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不过从法律规定来看,戏剧作品指的是供舞台演出的剧本。
四、计算机软件:包含计算机软件及有关文档。
翻译权的限制
著作权保护的本意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可是,绝大多数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或多或少都会融合一些前人的智慧,为了防止著作权被滥用,协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优秀作品和知识的传播,法律会对著作权施以一定范围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我们今天主要介绍合理使用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的是非著作权人可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且无需征得其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但要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行为。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三、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五、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所以,笔者必须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句,“翻译需谨慎,追剧要珍惜”。
翻译权的取得
现在到了最关键的问题:怎样才能合法取得翻译权呢?
按照目前的国际贸易习惯,翻译权常常与出版权联系在一起。通常情况下,作者会将翻译权、改编权等权利一并授权给出版机构,再由出版机构进行翻译权的授权,一般包括直接转让翻译权和实行翻译权许可两种方式。
要想找到申请国外翻译权的正确打开方式,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必须找对人。申请国外翻译权,首先要确定翻译权人,也就是享有翻译权的人。前面讲过,按照交易习惯,翻译权人不一定是作者本人,何况直接找上作者本人的经济成本通常会非常高昂。所以,现实的翻译权人一般包括作者、翻译者及经过授权的出版社。出版社为翻译权人的情况是最常见的,申请和流程会比较规范和简便。因此,大部分人申请翻译权的操作一般是直接与国外的出版社联系。
其次是取得授权。要想取得翻译权的许可授权,就要签订书面的翻译许可合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翻译出版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事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签订和生效日期、翻译出版作品的名称、语种、发行范围以及是否专有等具体条款。
如果国内的翻译者或者出版社没有找到翻译权人,或是遭到翻译权人无理拒绝,无法获得翻译权,这类情况下又该怎么办呢?目前我国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还没有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但是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关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可以依据强制许可制度来解决,当然强制许可的适用有诸多限制条件,我们在此文中暂且不具体展开。
看了上面这些内容,不知道大家是否对翻译权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翻译工作作为智力劳动,本身是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我们希望各位译者朋友在扛起文化传播交流这扇大旗时,能够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努力营造一个高效、可持续的良好翻译环境。我们下期再见啦~
参考文章:
- 童松.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翻译观[J].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 20(3): 39-43.
- 芦航. 论翻译权[D]
*本文图片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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